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新乐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内设十一个职能部门:
办公室、政治处(内设法警队)、法律政策研究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个牌子)、民事行政检察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案件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情况反馈、崔查督办、机要通信、档案管理、保密、文印等工作。
负责本院的财务管理、基本建设和安全保卫工作。
负责本院的办公用品、车辆、给养的保障和车队的管理工作。
政治处
政治处为党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政治教育、干警培训和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全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对干警的表彰奖励及申报工作。
负责组织人事工作。承办全院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人事管理、人员调配、干部考察、职务任免、检察官等级评定、晋升有关手续等工作。负责司法警察的授衔、晋衔工作。
负责全院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岗位职务培训和学历教育。
政治处内设 法警队
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起草文件、编发检察宣传刊物,对检察业务的开展情况,具体应用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不同时期违法犯罪的趋势、特点和对策等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收集和整理有关法律和检察业务资料。
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依法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本院办理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公诉科
负责对各类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六)监所检察科
负责刑罚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各类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负责审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的服刑人员的犯罪案件;受理服刑罪犯及其近亲属的申诉工作。
(七)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个牌子)
负责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举报,对重大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和办理刑事赔偿事宜,负责院外法律宣传工作。
(八)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同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九)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
负责承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工作、
(十)检察技术科
负责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现场勘验、收集、提取、固定证据等工作;负责检察系统网络、信息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一)案件管理办公室
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扣押、冻结款物监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的监管,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统计分析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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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单位规格 |
经费保障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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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
行政 |
副处级 |
财政拨款 |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县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收支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19年预算收入 135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53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收入0万元、其他来源收入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我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2019年支出预算13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62万元,包括人员经费769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193万元;项目支出391万元,包括1.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85万元,2.检察工作安全保障系统50万元,3、省级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资金73万元,4、专项公用经费140万元,5、公益诉讼鉴定费30万元,6、专项公用经费13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19年预算收支安排1353万元,较去年预算减少12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减少160万元,人员经费支出增加86万元,日常经费支出减少245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预算中增加了新招录15名书记员的工资,与去年相比有所增加;日常公用经费减少主要原因是将一部分公用经费列入项目;项目支出增加34万元,主要原因是今年预算项目较多。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我部门机关运行费共计安排193万元:包括办公及印刷费19.7万元、邮电费20.46万元、差旅费22万元、会议费2万元、福利费3.77万元、日常维修费19.78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16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1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6万元、公务交通补贴20.04万元及其他费用31.25万元。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我单位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共计56万元,其中因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5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6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相比去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3万元减少27万元。原因是反贪、反渎和预防三个部门转隶走以后办案量减少。出国(境)费和公务接待费无增减变化。
五、预算绩效信息
第一部分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一)总体绩效目标
年度发展规划目标
通过行使检察权,有效预防和依法严惩职务犯罪,通过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为维护新乐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二)分项绩效目标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采取多种形式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准确率、公诉案件审结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建议;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三)工作保障措施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为检察机关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检务保障。
第二部分 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
151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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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活动 |
年度预算数 |
内容描述 |
绩效目标 |
绩效指标 |
评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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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
良 |
中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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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监督 |
3618220 |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
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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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监督 |
868220 |
侦查监督职能的行使贯穿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
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提高批捕、批准立案、批延准确率。 |
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完成率 |
≥90% |
≥80% |
≥70% |
<70% |
|
错捕、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率 |
≤1% |
≤3% |
≤5% |
>5% |
|
批延准确率 |
100% |
≥98% |
≥95% |
<95% |
|
2、公诉和审判监督 |
2750000 |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
提起公诉完成率 |
100% |
≥80% |
≥50% |
<50% |
|
3、公诉和审判监督 |
|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
公诉案件审结率 |
≥90% |
≥80% |
≥70% |
<70% |
|
4、公诉和审判监督 |
|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
出庭意见采纳率 |
≥80% |
≥70% |
≥60% |
<60% |
|
5、公诉和审判监督 |
|
审查起诉;对上诉、抗诉案件及再审案件进行审查;出庭支持公诉 |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提出审查意见,提高公诉案件审结率、出庭意见采纳率。 |
公诉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 |
≥80% |
≥70% |
≥60% |
<60% |
|
6、公益诉讼 |
300000 |
依法办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 |
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
案件审结率 |
≥80% |
≥70% |
≥60% |
<60% |
|
7、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
|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
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
案件审结率 |
≥80% |
≥70% |
≥60% |
<60% |
|
8、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
|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
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息讼息访率 |
≥50% |
≥40% |
≥30% |
<30% |
|
9、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
|
依法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
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
检察建议采纳率 |
≥80% |
≥70% |
≥6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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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刑事执行监督 |
|
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
保障刑罚执行和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
纠正意见或建议的采纳率 |
≥90% |
≥85% |
≥8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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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
|
办理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使我市未检在石家庄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率 |
≥80% |
≥70% |
≥60% |
<60% |
|
12、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
|
办理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使我市未检在石家庄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
案件办结率 |
≥80% |
≥70% |
≥60% |
<60% |
|
13、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
|
办理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使我市未检在石家庄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
不捕、不诉率 |
≥40% |
≥30% |
≥20% |
<20% |
|
1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
|
办理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使我市未检在石家庄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
特殊检察制度适用率 |
≥70% |
≥50% |
≥30% |
<30% |
|
15、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
|
办理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职能;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使我市未检在石家庄市检察机关位于先进行列 |
附条件不起诉率 |
≥10% |
≥5% |
≥1% |
<1% |
|
16、司法辅助 |
|
保障办案安全、负责全县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开展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
司法鉴定案件办结率 |
≥75% |
≥60% |
≥45% |
<45% |
|
17、司法辅助 |
|
保障办案安全、负责全县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开展、规划和指导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
出警次数 |
≥75% |
≥60% |
≥45% |
<45% |
|
18、司法辅助 |
|
保障办案安全、负责全县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开展、规划和指导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
法警装备购置率 |
≥90% |
≥70% |
≥60% |
<60% |
|
19、司法辅助 |
|
保障办案安全、负责全县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开展、规划和指导全县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等工作。 |
加强各项检察辅助职能,为检察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
出警及时率 |
≥90% |
≥70% |
≥6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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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
|
组织和指导全县控申部门受理来信来访、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案件。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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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检信访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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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
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率 |
≥90% |
≥80% |
≥60% |
<60% |
|
2、涉检信访办理 |
|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
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
≥90% |
≥80% |
≥6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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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检信访办理 |
|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办理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办理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
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秩序,及时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
错案率 |
≤5% |
≤10% |
≤1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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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
|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
举报线索处置率 |
100% |
≥95% |
≥9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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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
|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
涉检国家赔偿率 |
≥90% |
≥80% |
≥60% |
<60% |
|
5、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
|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
司法救助率 |
≥90% |
≥80% |
≥60% |
<60% |
|
6、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
|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
法定期限内办结率 |
100% |
≥95% |
≥90% |
<90% |
|
7、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
|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
举报移送立案率 |
≥50% |
≥40% |
≥30% |
<30% |
|
8、举报管理、刑事申诉及涉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
|
受理初核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受理、审查和复查当事人不服的刑事申诉案件;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
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保护被赔偿人和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
涉检国家赔偿错案率 |
≤5% |
≤10% |
≤15% |
>15% |
|
三、检察事务管理 |
|
承担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工作。 |
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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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业务管理 |
|
确定全县检察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进行案件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开展涉农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
各项检察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
100% |
≥95% |
≥90% |
<90% |
|
2、综合事务管理 |
|
组织指导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检务保障。 |
各项检务保障工作完成率 |
100% |
≥95% |
≥90% |
<90% |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9年,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29万元,具体内容如下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
部门名称: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
单位:万元 |
|
政府采购项目来源 |
采购物品名称 |
政府采购目录序号 |
数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政府采购金额 |
|
项目名称 |
预算资金 |
总计 |
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
其他渠道资金 |
|
合计 |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
基金预算拨款 |
财政专户核拨 |
其他来源收入 |
|
合计 |
129 |
|
|
|
|
|
129 |
129 |
129 |
|
|
|
|
|
检察监督 |
129 |
|
|
|
|
|
129 |
129 |
129 |
|
|
|
|
|
公诉和审判监督 |
76 |
|
|
|
|
|
76 |
76 |
76 |
|
|
|
|
|
1、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
26 |
办案专用设备 |
|
台 |
26 |
1 |
26 |
26 |
26 |
|
|
|
|
|
2、检察工作安全保障系统 |
50 |
检察工作安全保障系统 |
|
台 |
50 |
1 |
50 |
50 |
50 |
|
|
|
|
|
公益诉讼 |
30 |
|
|
|
|
|
30 |
30 |
30 |
|
|
|
|
|
3、公益诉讼鉴定费 |
30 |
公益诉讼鉴定费 |
|
件 |
10 |
3 |
30 |
30 |
30 |
|
|
|
|
|
侦查监督 |
23 |
|
|
|
|
|
23 |
23 |
23 |
|
|
|
|
|
4、省级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资金 |
23 |
办案专用设备 |
|
台 |
20 |
1.15 |
23 |
23 |
23 |
|
|
|
|
七、国有资产信息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3259.6万元(详见下表)。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总额为129万元,已按要求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详见政府采购预算表。
部门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
部门名称: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
截止时间:2018-12-31 |
|
项 目 |
数量 |
价值(金额单位:万元) |
|
资产总额 |
|
3259.6 |
|
1、房屋(平方米) |
7570 |
1715.37 |
|
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
0 |
0 |
|
2、车辆(台、辆) |
10 |
157.6 |
|
3、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 |
0 |
0 |
|
4、其他固定资产 |
|
1386.63 |
八、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租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上缴上级支出:指下级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7、“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10、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我部门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