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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1-03-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2021年3月7日在新乐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玉录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检察工作回顾

2020年,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六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全会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要求,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检察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勇担当、善作为,聚合力、创实绩,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荣获了2016—2020年度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2019年度石家庄市法治普法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新乐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为我市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保障新时代经济强市、美丽新乐建设贡献了检察力量。

一、提高政治站位,助力疫情防控服务“六稳”“六保”

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谋划推进着眼大局,履职担当融入大局,办案监督服务大局,助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服从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大局,统筹兼顾防疫和办案,全力维护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保障依法防控,我院第一时间出台并经“新乐发布”向全市人民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刑事法律问题告知书》,依法快速处理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1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开展废弃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处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市场物价稳定、野生动物保护等专项检察5次。为落实主体责任,院党组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纪律作风十项规定》,在做好内部防控的基础上,全体检察人员下沉到分包3个小区开展疫情联防联控,24小时无缝坚守在小区疫情检测点,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原则,实现了全体检察人员和包联的三个小区居民零感染零发生。

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紧紧围绕我市“2+2”现代产业格局构建和“四种类型经济”发展,坚持严厉打击与平等保护并重,营造企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严打涉企犯罪,精准高效办理涉企案件,全年共依法批捕侵害民营企业利益和企业家权益犯罪案件2件4人,提起公诉1件1人。加强涉企案件的信息沟通,与市工商联共同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方案》,开展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1次,检察长深入华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实地走访5次、解决发展难题3件,精准服务复工复产和“六稳”“六保”。

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落实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共批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15件28人,提起公诉19件24人,开展防范金融风险宣传2次,积极参与办理“卓达”、“轻易贷”等专案,努力追赃挽损,维护涉案群众合法权益。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依法批捕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2件18人,提起公诉9件20人,协助环保分局妥善处理“蓝皮丝”固体废弃物1件,协助完成承安镇三合铺河道清理整治工作。依法批捕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2件35人,提起公诉8件26人。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履行维护国家利益职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移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人民法院已依法判决1件,判决李某某等3人承担环境资源修复费用110.0148万元。围绕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认真落实一对一包联帮扶责任,协调解决贫困户实际困难5件;将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深度融合,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件,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

二、忠诚履职尽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全力做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全力推进平安新乐建设,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全力保安全护稳定。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203件291人,提起公诉396件562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少捕慎诉慎押刑检理念,依法不批捕52件92人,不起诉150件170人,办理刑事和解案件70件。对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流村3·09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相家庄5·03相某某故意伤害案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快速作出检察决定,依法妥善引导网上舆情,努力消减案件的不良影响。严厉打击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依法对金万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11.7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件6人提起公诉。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审查起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件145件146人。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紧围绕“六清”行动①和十大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坚持“案件清结”,检察长(副检察长)亲自指挥、带头办案,共依法捕诉涉恶案件2件6人,召开公检法涉恶案件会商研讨2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谈话2次。坚持“黑财清底”,向法院提出涉案财产处置意见1件4人,提出财产刑量刑建议2件6人。坚持“行业清源”,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长效常治,组织集中宣传3次,发出扫黑除恶综合治理检察建议12份,有效巩固和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助力打造“无黑”省会。

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坚持打防并举,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展现检察担当。重拳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积极参与“断卡”行动,依法批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②案件9件24人,提起公诉2件5人。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办理收购涉濒危野生动物案2件2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理念,依法批捕盗抢骗、黄赌毒等多发性犯罪64件82人,提起公诉78件123人。认真落实最高检“三、四、五号检察建议”精神,结合办案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8份并全部督促落实。认真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严格落实群众来信来访“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着落”要求,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5件次,均做到了七日内程序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办理国家赔偿案件3件。积极参与城市建设和志愿服务,投入资金5万元用于分包三个居民小区的容貌环境整治,用实际行动为我市“创城创卫”和“三创四建”尽责尽力。

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没完没了抓好“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会同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大力推行强制报告③和入职查询④制度,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火墙”。新建“检警医”一站式询问办案区⑤,与公安、中医院签订联合办案合作机制。持续推动检校共建,实现检察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全覆盖,召开座谈会3次,举办开放日1次,开展各类法治讲座17场。全市全年未发生在校未成年人犯罪。

三、聚焦主责主业,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牢牢把握宪法定位,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做优刑事检察监督。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件,监督撤案4件,追捕漏犯9人,追诉漏犯9人,追诉漏罪7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18件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7件27人。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对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努力消除社会戾气,弘扬社会正气。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纠正刑事执行活动违法违规40件;纠正看守所、强制医疗机构、财产刑执行等活动不当51件;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纠正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违法违规44人,其中社区矫正脱管漏管8人;监督纠正法院判处实刑未收监7件7人;办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违规4件。加强监检衔接配合,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受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4件8人,决定逮捕4件4人,提起公诉3件3人,王某涉嫌挪用公款案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适应疫情防控期间办案需要,高效建设远程视频提讯平台和远程视频公诉平台,共开展“线上”讯问80余人次,“线上”支持公诉24件26人,做到办案防疫两不误。

做强民事检察监督。全面落实精准监督理念,坚持精细化办案导向,不断提升民事监督案件质效。突出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受理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案件3件,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2件,引导当事人息诉服判,维护法院裁判权威。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依法再审改判1件。落实最高检“二号检察建议”要求,针对民事送达存在不规范问题向新乐市人民法院发出综合检察建议1件。加强对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共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23件,采纳23件。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办理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件1件。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中聘任19名民事检察联络员,提供案件线索11件。

做实行政检察监督。集中开展了自然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⑥两个专项活动。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共审查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5件,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11件、改进工作综合性检察建议1件,发现行政相对人涉嫌刑事犯罪线索1件并立案监督。成功化解1起行政相对人与公安机关实质争议长达5年,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的行政诉讼案件,申请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救助涉案残疾人3万元,做到了案结事了政和。

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全面落实省市和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紧紧围绕我院提出的“新时代?乐生活”检察公益诉讼主题,聚焦公共利益保护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持续推进“小专项保护大公益”,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持续紧盯生态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两大领域的公共利益保护,集中开展了废弃农药包装瓶(袋)回收、农村制售饮用水规范管理、药房违规销售药品、县乡公路限高杆妨碍消防车通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野生动物保护等专项活动,全年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72件。落实最高检“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要求,向有关乡镇和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60件,进行诉前磋商8件,已采纳整改回复55件。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回复的某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对工作中发现的付某某在基本农田堆放石雕渣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督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办理的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件被河北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并入选2019年度全国十大检察公益诉讼精品案件候选案例。6月27日我院举行了全市唯一的检察公益诉讼实施三周年开放日系列专项活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河北日报》、《石家庄日报》等主流媒体先后在一、二版显著位置报道了我院公益诉讼经验做法。刊登于《法制日报》7月27日头版的通讯稿件《新乐检察公益诉讼紧盯民生关切》被中共石家庄市委宣传部评选为2020年度“宣传石家庄好新闻”二等奖。

四、深化检察改革,不断增强检察发展内生动力

始终把深化改革作为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力量源泉,坚决贯彻落实司法改革各项部署,全面深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完善员额检察官遴选、退出动态管理机制,高标准推进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员额检察官等级按期晋升6人,司法行政人员按期晋升1人,不断激发检察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加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招录检察官助理2人,招录聘用制书记员13人,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4个,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压实领导办案责任,院领导直接办案411件,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3次,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增强。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⑦。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全过程适用、全罪名适用、全刑种适用的要求,切实担负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导责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80人,适用率93.1%,案件比⑧为1:1.176。深入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所办一审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479人,法院采纳475人,采纳率99.2%。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参与率100%。履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对今年发案较多的电信诈骗、非法采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类犯罪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20余次,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刑罚尺度,确保司法公正。

积极打造阳光检察。坚守“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理念,坚持对人的监督与对案的监督并重,着力打造阳光检察,促进公正司法。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公益诉讼、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官履职等工作情况3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开放日6次、评查案件58件。自觉接受律师监督,召开律师代表座谈会2次,听取意见建议10条,全年在办案中听取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意见699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举行公开听证7次,公开审查案件10件,主动发布重大案件信息34件,推送程序性案件信息848条,公开法律文书538份,有效促进检察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司法。持续讲好检察故事,依托“一网两微”推送检察宣传文章1400余条,在省级以上媒体发表文章70余篇。

五、狠抓强基固本,着力锻造素质过硬检察队伍

坚持党建引领,加快党建与业务的深度融合,讲政治、提能力、强作风,全面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积极打造素质过硬检察铁军。

强化政治能力永葆绝对忠诚本色。强化党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核心作用,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议20次,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三重一大”事项向市委、市委政法委和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12次,确保了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强化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以党支部换届为契机,分设业务和综合两个党支部,促进了党建与业务的融合。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规范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实行党群“1+2”队伍共建,提升党建效应。注重党建品牌创建,荣获全省检察机关“夯实最后一公里引领检察新发展”党支部建设“三个一”活动主题党日精品案例。认真开展省委、省检察院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查找自身问题16项,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2次,不断增强党组和党组成员守初心、担使命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深化意识形态与党性教育的统一,落实“三同步”要求,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

提升业务能力培养过硬司法本领。“检察机关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使国家法律、司法政策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正确适用,才能确保政治属性的实现。加强分级分类教育培训,输送25人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上级轮训,提升履职能力。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庭审观摩评论、精品案件评选、法律文书评比、执法形象评价“五评”活动提升,促进相互交流。参加省市检察院业务竞赛活动,增强实战能力。完善绩效考评制度提升,促进规范办案。构建“1+1+1”办案团队,实行以老带新、以新补老。用好“检答网”专业交流平台,实现全时段全业务网上学习。业务能力的提升,保证了今年我院在编制缺员四分之一、案件总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仍确保了各项办案的高质量、高效率、好效果。宋生辉、韩小雷撰写的课题《迈向裁判共识: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解构与重建》荣获“第三届全国检察官阅读征文活动”三等奖,何垚荣获“石家庄市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荣誉称号。

整肃纪律作风全面落实从严治检。“严管就是厚爱”,持续开展无违规违纪违法队伍建设。落实治检责任链条从严,严格执行《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压实党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第一责任、党组成员一岗双责,明列责任清单,明确管案管事管人责任链条,实现压力传递。落实党风廉政教育从严,请纪委监委领导进行党风廉政和“八项规定”精神讲座2次,开展政治性警示教育5次、党规检纪知识考试2次,开展廉政谈话10人次。落实“三个规定”⑨从严,坚持“凡问必报”,登记报告过问或插手、干预司法办案等情况23件。落实日常管理从严,加强常态化检务督察,不断纠“四风”正检风,树立检察队伍良好形象。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新乐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是市委和上级院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各位代表和全市人民关心关爱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检察院全体干警向长期关心支持检察事业发展的各级领导、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全市人民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面对新阶段新任务新要求,检察工作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贯彻检察新理念服务中心大局的深度和广度不足,检察贡献度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监督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发展依然不平衡,还需补短板强弱项;四是检察队伍“四化”水平仍然不高,素质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五是司法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全面从严治检仍需再加强。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整改解决。

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六届十一次全会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坚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新时代经济强市、美丽新乐贡献更多检察智慧、提供更强司法保障。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强化政治引领开创新局面

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自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确保新阶段在更高质量上开好局、起好步。

二、更新司法理念,全力推动服务保障取得新成效

紧扣全市“十四五”重点任务,围绕“六稳”“六保”总体安排,不断深化实化检察工作的精准服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准确把握检察司法政策,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着力服务乡村振兴,努力为“2+2”现代产业格局构建和“四种类型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三、突出主责主业,全力推动检察监督展现新作为

全面贯彻落实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要求,深化“捕诉一体”刑事办案机制,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三升一降”⑩水平,规范刑事执行监督,把好司法公正最后一道关口,做优刑事检察工作。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化精准监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强化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当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守护者,“五大领域”?和“等”外领域?齐发力,全力做好公益诉讼工作。

四、规范司法办案,全力推动社会治理实现新提升

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始终保持对各类严重犯罪严打高压势态,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好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抓好最高检“1—5号检察建议”?的落地落实,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新乐建设。

五、加强基础建设,全力推动检察队伍塑造新形象

突出政治建检,学深悟透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干警教育整顿,永葆检察队伍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突出业务强检,持续加强业务素质建设,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补齐履职能力短板。突出改革兴检,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主体的检察改革,完善内部监督,健全绩效考评,落实职业保障。突出智慧助检,提升司法管理体系化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坚决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初心,忠实履行法律监督使命,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政治自觉、更实的政治担当,努力为经济强市、美丽新乐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附件1:

名词解释

①“六清”行动:指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③强制报告:即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④入职查询: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人员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指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业人员前,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发现近十年内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不予录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⑤“检警医”一站式询问办案区:指在同一场所一次性对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开展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为其提供全方位、综合性保护。

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所谓“实质性”化解,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依法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⑧案件比:“案”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指这些具体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是观测评价检察机关办案运行态势,反映每一个办案环节是否将工作做到极致的重要指标,对于防止产生不必要产生的办案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⑨“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⑩“三升一降”:指提升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量刑建议提出率、量刑建议采纳率,降低案件比。

?“五大领域”:指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保护五个领域。

?“等”外领域:指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中,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互联网侵害公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八个领域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范围。

?“1—5号检察建议”:“一号检察建议”指2018年10月19日,最高检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教职员工性侵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发生,向教育部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旨在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的源头预防、堵漏建制,进一步遏制和减少未成年学生遭受违法侵害,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二号检察建议”指2018年11月11日,最高检针对人民法院民事公告送达中存在适用公告不规范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公告送达的相关规定。“三号检察建议”指2019年6月27日,最高检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对金融安全、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聚焦金融防范化解工作,向中央财经委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旨在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强化源头治理,把违法犯罪风险和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或者初始阶段。“四号检察建议”指202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窨井盖管理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住建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窨井盖运行管理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脚下安全”。“五号检察建议”指2020年7月9日,最高检针对人民法院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最高法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建议。

附件2:

有关 案 例 说 明

1、李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案(见报告第4页第1行)。2019年12月20日以来,被告李某某租用土地建设非法炼油点,被告王某某联系被告张某某等人为李某某加工炼油提供牛皮油原料。李某某加工炼油时,在大罐中加入牛皮油、水、硫酸等原料进行熬制,产生的废渣水直接排放到渗坑中,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渗坑内废液属于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2020年7月2日,我院就李某某等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等3人共同承担检验鉴定费、现场废物处置费、被污染土地修复费等共计1100148.4元。同年12月12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支持了我院全部诉讼请求。

2、大流村3·09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见报告第4页第15行)。2020年3月9日21时许,李某某父亲与母亲在邯邰镇大流村家中发生争吵,李某某为阻止其父对其母的殴打,勒住其父脖子按倒在地,其亲属赶至现场后,李某某立即帮忙抢救并拨打120。其父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月11日,我院提前介入侦查。鉴于该案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社会危险较小,建议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5月12日,新乐市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6月9日,我院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均建议对李某某依法不起诉。2020年6月11日,经我院检委会研究,依法对认罪认罚的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相家庄5·03相某某故意伤害案(见报告第4页第15行)。2020年5月3日15:30许,大岳镇相家庄村相某某持械行凶致1死11伤,犯罪嫌疑人相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11名伤者中1名重伤6名轻伤3名轻微伤1人未做鉴定。伤者中有3名5岁以下未成年人。案发后,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提前介入引导侦查。5月8日,公安机关以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我院审查逮捕。5月9日,我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相某某批准逮捕。7月3日,公安机关以相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审查认为,相某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7月29日将该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已审查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正等待开庭审理。

4、金万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11.7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见报告第4页第18行)。2018年11月7日,薛某某、李某某等6人在新乐市某化工企业生产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置突发异常情况不当,导致工作车间尾气锅炉爆炸解体,造成6名现场作业人员死亡,7名现场作业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47.14万元的重大责任事故。2020年3月17日,公安机关以薛某某、李某某等6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16日,我院以薛某某、李某某等6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乐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判处马某、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禁止6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5、牛某某正当防卫案(见报告第6页第18行)。2017年1月23日晚10时左右,酒后的康某多次给牛某某妻子打电话发信息未得到回应,于是开车来到牛某某家。牛某某开门询问,康某以牛某某家门口土堆挡路为由滋事并殴打牛某某,牛某某用铁锁将康某打伤,并于当晚10:09报警。康某打电话召集3个酒友到牛某某家,并用砖头砸毁牛某某家隔断门处玻璃。经新乐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头面部多发创及左侧颧骨骨折均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19年8月1日,公安机关提请我院批准逮捕。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以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2日,经我院检委会研究认为,牛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王某涉嫌挪用公款案(见报告第7页第4行)。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8月10日,王某担任某镇财政所所长兼出纳期间,利用其保管镇政府在中国银行新乐支行办理网上银行支付功能两个U盾便利条件,私自将镇政府基本账户公款挪到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中用于网络赌博,累计挪用公款131笔,合计2474.7417万元。期间,王某累计归还镇政府基本账户1833.56万元,亏空641.1817万元。2020年8月10日,王某到新乐市监察委投案自首。我院在监察委调查期间提前介入,受理后,结合案情,认定王某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王某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同年10月14日,我院以王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3日,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7、某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回复行政公益诉讼案(见报告第8页第16行)。2020年4月29日,我院履职中发现,某镇人民政府在辖区乡道未按规定设置限高杆,妨碍消防应急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年6月18日,我院向某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辖区内道路上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限高设施进行整改。某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同年9月18日,我院对某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设置限高杆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新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某镇人民政府随即进行全面整改,并书面回复我院。同年12月8日,我院依法作出撤回起诉决定并将撤回起诉决定书送达法院。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8、付某某在基本农田堆放石雕渣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见报告第8页第17行)。我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付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2年6月1日之后,陆续在我市某村村西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共计8.08亩堆放加工石材产生的固体废物石灰粉。石灰粉堆放区域南北长约100米,东西最宽约48米,最高处约5米,所压覆耕地已丧失耕种功能,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付某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0年6月17日,我院依法向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纠正违反土地法律法规占用耕地行为,并将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环境污染一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7月30日,新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占地行为发出新乐罚字〔202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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