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8日在新乐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如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1年检察工作回顾
2021年,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要求,以“树品牌意识、创一流工作”为目标,坚决落实市委和上级院决策部署,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荣获2021年度全市先进基层检察院荣誉称号,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融入中心大局,在服务社会发展中体现政治担当
全力应对疫情大考。建立涉疫案件提前介入、快捕快诉等快速反应机制。运用远程提讯系统在线提审犯罪嫌疑人97人,“线上”开庭支持公诉82人次,高效推进了疫情期间案件办理。为了保障疫情期间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和社区矫正工作平稳开展,依法分别向市看守所、市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3件。
主动服务民企发展。依法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坚持严厉打击与平等保护并重,依法从快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侵害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6件12人、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9件9人,有力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
依法守护美丽新乐。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7件10人;依法严惩非法采砂犯罪,办理非法采矿案件26件41人,涉案金额410万余元。特别是办理了李某某等16人承安镇大沙河区域非法采矿团伙案和张某某等10人正莫镇岸城村非法采矿团伙案,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2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8件,法院作出判决14件,依法支持检察机关要求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29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二、坚守司法为民,在提升治理效能中彰显检察作为
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50件197人,提起公诉355件445人。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依法不批捕45件66人,不起诉130件142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①185人次,依法变更强制措施7人。严厉惩处恶势力犯罪,批捕涉恶案件2件5人,提起公诉1件1人。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破的18年前案发的赵某某故意杀人案,有力提升了办案质效。严厉打击涉黄违法犯罪,依法快捕快诉出租车司机介绍卖淫系列案件22件22人,极大净化了社会风气。
办好群众身边案件。注重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3件17人,其中涉案王某某主动退赔近250万元非法吸收款项,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重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14件43人,涉案帮助支付结算金额累计5.3亿余元,其中办理的贾某某等10人犯罪团伙案涉案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亿余元,有力斩断了电信诈骗资金流动链条。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案件1件1人。传递检察温情,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1件11人,发放救助金11.5万元。加强源头防范,结合办案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8份,均被采纳。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认真落实周三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对55件来信来访做到了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化解检察环节矛盾纠纷46件。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办理支持起诉案件3件,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近4万元。持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546人,适用率95.96%,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89.16%,法院采纳率100%,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坚持宽容不纵容,对确需依法惩戒的未成年人,依法批捕8人,提起公诉9人;对犯罪情节轻微并有悔罪表现的,依法不批捕3人,不起诉3人,附条件不起诉3人。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批捕9人,提起公诉10人。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氛围,开展亲职教育③64次,慰问服刑人员子女1次,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制发督促监护令23份,合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更新检察理念,在提高监督质效中维护公平正义
刑事检察有新提升。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侦查监督、诉前引导和审判监督作用,监督侦查机关立案8件、撤案1件,纠正漏捕5人,纠正遗漏同案犯30人,对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4件,纠正各类诉讼活动违法57件。加强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监督,办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29件,发出检察建议22份,均被采纳。完善监检衔接机制,受理市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件5人,起诉1件5人。
民事检察有新进步。全面落实精准监督理念,强化民事生效判决裁判监督,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1件,并做好释法说理;针对一起虚假诉讼④案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法院已采纳并裁定再审,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加强对执行活动和诉讼过程的监督,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5件,均被采纳,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行政检察有新突破。加强行政诉讼监督,针对行政审判程序不当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1件,已被采纳。扎实开展行政非诉执行⑤监督专项活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3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13件,均被采纳。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⑥,成功化解行政争议案件2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公益诉讼有新进展。紧紧围绕公益保护核心,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职责使命,以公益诉讼守护群众美好生活。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40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8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2件,诉前整改率、法院支持率均达100%,有效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办理的督促保障消防通道通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入选石家庄市检察院典型案例,并经最高检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审定在“2020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件”评选中被评为优秀案例。办理的专项整治新乐段南水北调干渠水污染隐患经验做法被法治日报、河北法制报、石家庄日报等媒体报道。
四、坚持自我革命,在抓好教育整顿中塑造队伍形象
学习教育贯穿始终。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开展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等,赴西柏坡、爆炸英雄李混子故乡等地接受红色教育,用身边事身边人以案示警,筑牢了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查纠整改从严从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综合运用自查自纠、组织查处、专项整治等手段,深入开展问题大摸底、线索大清查、顽疾大整治,对收到的14条案件线索全部予以办结,对查出的213个顽瘴痼疾进行大力整治,整改率达100%,全面提高了队伍纯洁性。
教育成果有力有效。坚持“当下治”与“长久治”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各类规章制度14个,推动管理长治长效,促进工作提质增效。持续深化成果转化,紧盯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推出便民利民举措16项,办理为民实事26件,切实把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实绩。
五、突出强基导向,在强化固本培元中夯实发展根基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动向市委、市委政法委和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强化党组自身建设,组织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12次、交流研讨4次,充分发挥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力配合石家庄市第十七统筹巡察组常规巡察,27个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以内设部门为单位成立5个党支部,以党建引领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围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重点内容,组织干警参加各类培训22期275人次,用足用好检答网、中检网等平台,持续提升业务能力,加快推进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共计13人次获得各级表彰奖励,其中陈莉娜荣获“河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并受邀参加石家庄新闻广播《都市精英》栏目,对其先进事迹进行专访。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思想作风纪律整顿专项工作,邀请市纪委领导作廉政报告2次,召开警示教育大会12次,教育干警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⑦,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65件,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常态化开展检务督察,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四风”正检风,以强有力的纪律作风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全年没有发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
主动接受人民监督。树牢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理念。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2名员额检察官向人大常委会述职,接受履职监督评议,满意率达100%。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日常联络,全面推行公开听证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听证案件40件,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强化检务公开,依法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676件、生效法律文书329份、重要案件信息148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新乐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市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市政府、市政协和各位代表、各位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市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并致以崇高敬意!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融入发展大局还不够深,服务保障措施还需进一步精准;二是法律监督力度还不够强,检察专业素能还需进一步提升;三是全面从严治检主体责任压得还不够实,队伍纪律作风还需进一步改进。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22年检察工作安排
2022年,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中央、省委、石家庄市委和新乐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坚决落实市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主动融入发展大局中担当作为,为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美丽新乐再上新台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以更强定力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持续加强理论武装,抓好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各方面。
二是以更高站位服务保障发展大局。围绕党委工作大局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服务“六稳”“六保”⑧。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构筑生态文明的检察屏障。
三是以更实举措推进平安新乐建设。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厉打击侵害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犯罪,持续提升群众安全感。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全面推广公开听证,做好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化解。针对办案发现问题,精准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四是以更强担当依法能动履行职责。牢固树立能动意识、极致意识,抓实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持续提升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质效,统筹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⑨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是以更严标准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抓实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检,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努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恪守检察职责,主动担当作为,以更加昂扬的姿态接续奋斗,以更加务实的作风砥砺前行,努力为开创现代化经济强市、美丽新乐新局面贡献新的检察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
名 词 解 释
①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的整个羁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确定被羁押人是否应当继续羁押,如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依法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依法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③亲职教育: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未成年人父母进行的教育指导,旨在加强或改变涉案未成年人父母的教育观念,使其获得正确抚养、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技能,进而更好的履行监护教育职责。
④虚假诉讼: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互相恶意串通或者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⑤行政非诉执行: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依法进行受理、审查、裁定及执行的活动。
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所谓“实质性”化解,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⑦“三个规定”: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⑧“六稳”“六保”:“六稳”指的是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六保”指的是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
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