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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案
时间:2020-09-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关键词】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领域     保护英雄烈士纪念碑

【基本案情】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了位于邯邰镇大流村“第五区阵亡将士”英烈纪念碑碑身有多处涂鸦,涂鸦内容极为不堪,碑身一侧还贴有动画人物贴纸,碑文有污损现象,碑座四周有鸟粪,纪念碑西侧及南侧杂草丛生,且夹杂有生活垃圾,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环境氛围和有损英雄烈士荣誉尊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要旨】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手段,督促对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新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提起诉前书面检察建议,督促其对第五区阵亡将士”英烈纪念碑碑身进行维护,修缮,对周边环境垃圾进行清清理,依法全面履行保护职责。

【调查和督促履职】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在今年开展的“回头看”专项活动中,在对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回头看,走访12个乡镇、村委会,共14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对其的保护状况以及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并进行照相取证。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现场勘检发现存在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情形一处,位于邯邰镇大流村“第五区阵亡将士”英烈纪念碑碑身有多处涂鸦,涂鸦内容极为不堪,碑身一侧还贴有动画人物贴纸,碑文有污损现象,碑座四周有鸟粪、生活垃圾、杂草丛生,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环境氛围,有损英雄烈士荣誉尊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向新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新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烈士纪念碑周边环境及设施定期进行常态化的维护和打扫。新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职责,对“新乐县第五区阵亡将士”纪念碑周边环境进行清理,碑身进行修缮、维护,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维护,并督促各乡镇负责人对英雄烈士纪念碑进行定期维护,积极宣传对烈士纪念碑的保护。

【指导意义】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共同弘扬烈士精神,缅怀烈士功绩,是全社会的责任,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英烈保护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此次,使广大群众全面认识到保护英雄烈士的重要性,更加缅怀革命先烈,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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羲皇圣里的“检察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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