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
【基本案情】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专项活动中发现,新乐市卫生健康局对辖区内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监督工作中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本院派员对新乐市辖区内的80家小区及周边村庄内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进行了现场勘检,用拍照及录像的方式对现场证据进行收集及固定。经勘检发现60余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均存在未按要求公示经营个人及设备管理人员的名称、联系方式、巡查记录和水质检验报告过期、未按要求公示水质检验结果、未按要求进行巡查、自检等情形,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卫生安全直接影响周边居民的饮用水安全,特别是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中的水是直接可以引用的,饮用水不达标,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无法保证周边居民的饮水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要旨】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公益诉讼诉前手段,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职,建议新乐市辖区小区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以保证水质符合引用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及用水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0月10日、11日,本院派员对新乐市辖区内的80家小区及周边村庄内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进行了现场勘检,用拍照及录像的方式对现场证据进行收集及固定。经勘检发现60余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均存在未按要求公示经营个人及设备管理人员的名称、联系方式、巡查记录和水质检验报告过期、未按要求公示水质检验结果、未按要求进行巡查、自检等情形,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卫生安全直接影响周边居民的饮用水安全,特别是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中的水是直接可以引用的,饮用水不达标,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针对此情况,我院启动立案程序,共立案16件,发出检察建议7件,建议新乐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违法行为,消除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
【指导意义】
饮用水安全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为防止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侵害,我院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严肃了执法部门监督管理的责任意识、问题意识,强化了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了饮用水安全管理,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证。